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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3號
債 權 人 陳榮宏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益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不得分離。
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
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
據此,於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使票據權利,如債權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執有債務人蘇益崇簽發之本票4張,惟經提示未獲付款,是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蘇益崇給付票款等語。
惟債權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命補正。
債權人經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合法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從而,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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