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2065,2020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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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債 權 人 鐘士程




債 務 人 羅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零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息起迄日          │利率    │
│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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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2,000元 │108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02 │125,900元 │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03 │128,600元 │108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04 │  9,600元 │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05 │123,000元 │108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06 │116,000元 │10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07 │150,000元 │108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08 │127,200元 │108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09 │125,000元 │108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10 │110,000元 │108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11 │118,000元 │108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12 │136,000元 │108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13 │135,000元 │108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014 │137,500元 │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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