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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
債 權 人 楊惠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慧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非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業已出境等情,迄今尚未入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債務人現所在地不明,恐無法合法送達,依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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