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2863,2020042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惠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林惠文未依約清償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林惠文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民國109 年4 月14日民事聲請狀所載之債權金額即313,329 元,顯與109 年2 月25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金額3,750 元不符,且亦與提出借據借款金額:新臺幣玖萬元整不符,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