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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 理 人 莊晨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水盛、潘珍寧、潘峻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債務人全部可供送達之地址,及該契約書上完整地址(蓋貴公司於109年3月31日所補正契約書影本,其債務人資料仍被債務人潘水盛身分證影本所遮蔽,故有命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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