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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0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銘鴻(原名:梁銘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梁銘鴻(原名:梁銘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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