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5573,202005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華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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