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5589,2020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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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陳玲麗(原名:陳美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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