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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沛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梁沛栩於簽訂「會員合約書」時,係未成年人,該契約書之簽訂,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之法律行為應得其父母同意或承認始為適法,請提出「訂約時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到院。
並提出債務人梁沛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併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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