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5895,2020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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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
債 權 人 冠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憶雯
債 務 人 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永川(原名:蔡鎮安)


債 務 人 李金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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