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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洪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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