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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
債 權 人 林東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清算人為何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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