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6165,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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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65號
債 權 人 郭文旭
債 務 人 陳姿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債權人以其代墊債務人陳姿吟生活費合計52,37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陳姿吟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於109 年5 月6 日補正狀僅提出繳納罰款2,700 元及輪胎費2,800 元之單據,及電腦打字之到貨明細,惟債權人未提出其代墊到貨明細貨款及其餘費用之相關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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