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6368,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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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翁千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翁千翔於106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6,128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0,147元整、消費款14,58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9,00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91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590元自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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