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促,7110,2020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佳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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