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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字第61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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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代 理 人 李佩珊
債 務 人 葉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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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1號(含日後分案案號)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予延展執行期日。
理 由
一、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109年度司執字第68585號強制執行事件,因債務人葉慶華與第三人即拍定人蘇郁喬間尚有聲明異議事件之繫屬,原經本院以112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而目前經債務人提起抗告,113年3月1日送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審理中,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案件進行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而本案卷宗既已送抗告法院調卷審理中,須待裁定確定,始能續行本件執行程序,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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