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吳福銘即專藝影像廣告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專藝影像廣告社為獨資商號,請更正聲請人為吳福銘即專藝影像廣告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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