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呂亞帆
相 對 人 馮英展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提 示 日│票據號碼│
│號│(民國) │(新台幣)│ (民國) │ │
├─┼──────┼────┼──────┼────┤
│1 │107年12月3日│20,000元│108年1月3日 │464151 │
├─┼──────┼────┼──────┼────┤
│2 │107年12月3日│20,000元│108年1月3日 │464152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