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司票,886,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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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呂亞帆
相 對 人 馮英展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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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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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提   示   日│票據號碼│
│號│(民國)    │(新台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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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12月3日│20,000元│108年1月3日 │464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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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12月3日│20,000元│108年1月3日 │464152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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