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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黎子榕
相 對 人 黎秀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秀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票據號碼為:0000000、241755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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