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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29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被告 吳建德
反訴被告即
本訴原告 蔡宛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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