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簡上,114,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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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朱桂萱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對於本院橋頭簡易庭109年5 月21日所為108 年度橋簡字第88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自應依法補正,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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