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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視同上訴人 鄭惠文(即鄭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鄭琇文(即鄭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鄭騏耀(即鄭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林李春琴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惠文、鄭琇文、鄭騏耀為視同上訴人鄭武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視同上訴人鄭武雄已於民國110 年8 月7 日死亡,其配偶孫綿前於105 年7 月21日死亡,鄭武雄之法定繼承人為子女鄭惠文、鄭琇文、鄭騏耀等3 人,且其等均無陳報拋棄繼承之情事,有戶籍謄本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65 至167 頁、第169 、171 、229 頁)。
因兩造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鄭惠文、鄭琇文、鄭騏耀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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