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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被 上訴人 謝東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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