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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蔡運明
相 對 人 正興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7日所為109 年度聲更一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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