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施豐仁
被 告 李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為萊子坑段101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236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720元【計算式:236㎡×公告土地現值520元/㎡=122,72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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