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補,525,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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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岑


原告與被告群泰總合建材行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6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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