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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蘇育平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溫俊國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士明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2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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