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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6號
再審聲請人 楊繡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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