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蘇雅婷
法定代理人 蘇進榮
梁瑟修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上平國民小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高雄市立上平國民小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及自109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徐秀娟應給付原告700,000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前兩項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核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前開規定與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兩項聲明中最高者計算之即為已足,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