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補,60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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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張平海
張南海

張北海
被 告 張聯珠

王常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073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81/100000)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000號2樓之3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2,56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581㎡×公告土地現值40,000元/㎡×681/10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889,900元=2,682,5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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