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陳嘉慶
被 告 李德春
王阿富
劉漢俊
黃千家
王滿枝
王源貴
李達榮
李達豪
李達振
李達楨
李阿旺
李德明
李德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美濃段一小段1504-4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開6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8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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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元/ ㎡)│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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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美濃區福安段 │173.24 │4,000 │1/42 │16,499元 │
│ │135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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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美濃區福安段 │856.42 │4,000 │268/834 │1,100,818元 │
│ │150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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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市美濃區福安段 │470.26 │4,000 │1/3 │627,013元 │
│ │151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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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市美濃區福安段 │1,700.85│4,000 │30/1752 │116,497元 │
│ │152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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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市美濃區福安段 │130.7 │1,700 │1/12 │18,516元 │
│ │507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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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雄市美濃區美濃段一│218 │4,700 │1/3 │341,533元 │
│ │小段1504-4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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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
│=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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