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蕭廷諼
蕭妤庭
蕭景益
聖域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臨時管理人 許育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
├──┼───────────┼──────┼─────┤
│1 │蕭廷諼、蕭妤庭、蕭景益│4,000,030元 │40,699元 │
├──┼───────────┼──────┼─────┤
│2 │聖域機械有限公司 │470,000元 │5,070 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