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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花賞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惠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6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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