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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龍記鋁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隆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爵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被 告 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平允
鄭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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