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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朱秋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湘珍等人間109年度訴字第35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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