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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柴力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周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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