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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捷宇
上訴人與萬宗芳、玫瑰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4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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