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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陳嘉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及訴外人陳泰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按如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即訴外人陳泰瑀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經原告對陳泰瑀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80642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同院96年度促字第2291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案。
陳泰瑀及被告之被繼承人陳勝隆於民國100年2月8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坐落高雄市橋頭區興樹段564、565、571、576、577、580、581地號土地等不動產(權利範圍均為0000000分之77368,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由被告及陳泰瑀登記為公同共有。
因陳泰瑀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陳泰瑀行使權利,請求將被告及陳泰瑀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依如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參加人未到場,據其之前書狀略以:參加人對陳泰瑀亦取得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0784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就本件訴訟有利害關係,為輔助原告,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四、被告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1164條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242條,關於債權人之代位權之規定,原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之必要而設。
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權利得代位行使者,其範圍甚廣,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上權利均得為之。
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之第三人之財產上權利,債務人得代位行使時,亦為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上權利之一種,如債務人怠於行使此項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者,自難謂為不在債權人得代位行使之列(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43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為債權人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80642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同院96年度促字第2291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見109年度審訴字第246號卷,下稱審訴卷,卷一第12至14頁),原告代位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洵屬有據。
六、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30條各定有明文。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
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系爭不動產為陳泰瑀、被告公同共有,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09年1月31日高市地岡登字第10970087900號函覆土地公務用登記謄本1份可考(見審訴卷一第100至182頁),及訴外人陳文正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陳勝隆遺產之繼承乙情,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於109年7月1日高少家宗家司厚100司繼字第1226號函可考(見審訴卷二第59頁),是原告主張應由陳泰瑀、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未加爭執或提出其他分割方法,堪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合法且應無違反全體共有人之意願、利益或影響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之依存關係。
是以,原告代位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附表:
┌──┬──────────┬───────┬───────┬───────┐
│編號│ 土地地號 │ 謄本登記 │被代位者陳泰瑀│ 被告應繼分 │
│ │ │ 權利範圍 │ 應繼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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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橋頭區興樹段 │77368/0000000 │38684/0000000 │38684/0000000 │
│ │564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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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橋頭區興樹段 │77368/0000000 │38684/0000000 │38684/0000000 │
│ │565地號 │ │ │ │
├──┼──────────┼───────┼───────┼───────┤
│ 3 │高雄市橋頭區興樹段 │77368/0000000 │38684/0000000 │38684/0000000 │
│ │571地號 │ │ │ │
├──┼──────────┼───────┼───────┼───────┤
│ 4 │高雄市橋頭區興樹段 │77368/0000000 │38684/0000000 │38684/0000000 │
│ │576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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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雄市橋頭區興樹段 │77368/0000000 │38684/0000000 │38684/0000000 │
│ │577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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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雄市橋頭區興樹段 │77368/0000000 │38684/0000000 │38684/0000000 │
│ │580地號 │ │ │ │
├──┼──────────┼───────┼───────┼───────┤
│ 7 │高雄市橋頭區興樹段 │77368/0000000 │38684/0000000 │38684/0000000 │
│ │581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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