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訴,645,202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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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金勵
孫泰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進來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0月6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2萬9,068 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合計440.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 元/ 平方公尺=52萬9,0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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