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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 告 顏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蔡文玲律師
張景婷律師
被 告 謝廖寶治
黃呂嘉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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