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萬家
輔 助 人 林麗棉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14,8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59,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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