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秋金
李美芬
陳俊宏
陳俊平
陳俊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絲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3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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