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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吳宏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黃有衡律師
被 告 吳苑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吳致穎
吳卓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茗珍
被 告 王明宗
訴訟代理人 王秋田
被 告 林宗祈
林俊明
林信約
林許玉燕
林素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被告吳苑莉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113年7月23日陳述意見狀,有由兩造再行協商及表示意見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吳苑莉訴訟代理人應將上開陳述意見狀送達予原告及其他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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