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張宗隆
被 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盈凱
被 告 劉虹橋即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務處護理之家
陳翊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鍾美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就被告提出民事答辯八狀關於陳翊鳳之行為是否有過失再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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