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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瑞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6,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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