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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德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黃貽庭
兼訴訟代理人 許瓊櫻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黃森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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