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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利菸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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