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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貴惠
訴訟代理人 陳銘正
陳子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宣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月26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7,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張瀞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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