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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沈瑞霞
訴訟代理人 陳建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6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6 張,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8 年11月2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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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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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548137 4│股票│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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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512492 8│股票│1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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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641858 7│股票│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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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586156 1│股票│1 │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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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700798 9│股票│1 │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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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03735 1│股票│1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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