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除,165,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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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毛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共865股,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報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16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上開裁定於108年12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9年1月7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9年1月13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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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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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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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 NX 0743641 5│股票│1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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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 NX 0846342 4│股票│1   │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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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 NX 0993894 3│股票│1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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